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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
- 制发机关:青岛市人民政府
- 发布日期:2016-01-21
- 编 号:青政字〔2015〕133号
各区、市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:
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,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,市政府决定,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。现将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,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保留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106项中介服务事项(见附件1),纳入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,实施动态管理。凡未纳入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,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,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。
二、逐步推进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改革。对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相关材料的50项非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(见附件2),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。
三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、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国务院和省、市部署,确需增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,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审查论证,并纳入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。
四、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、市机构编制网、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公布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,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,破除中介服务垄断,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。
附件:1.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
2.青岛市市级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
青岛市人民政府
2015年12月31日
附件请见:青政字[2015]13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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